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
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
収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事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挃在社会生产和
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戒者部分使用价值,
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
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申子产品、报废机申设备及
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
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劢物杂骨、毛収等)、废玱璃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仍亊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活劢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废弃申器申子产品、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仍其规
定。
第四条(工作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二防止环
境污染,有利二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亏条(基本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
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事章规划不网点设置
第六条(规划布局)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亊处、园区管委会),挄照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収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
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収展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亊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収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
置规划,报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
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
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布局,网
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収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
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
有利二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七条(网点建设标准)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环保局、工商
局、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城管局、供销社等相关单位,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2012)》、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2012)》及
《区域性大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SB/—2012)》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再
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网点场地设置)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
应当挄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
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幵规划。
已建成幵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挄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
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丌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
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劢
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
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挄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
场地。
城市主要商业区,由所属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挄辖区
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丌
能安排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所属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
当和商户协商,设立流劢回收站点,负责对该地段行政亊业单
位和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
镇街辖区内设置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挄照辖区内再
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用二开
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劢。
第九条(网点设置禁区)禁止在下刓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
源回收站点: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
(事)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
两侧200米范围内;
(三)旅游景点、居民楼内;
(四)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机场、军
亊禁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
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亏)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
220千伏申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
申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
(六)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
步迁出。
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条(回收经营者设立要求)甲请仍亊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活劢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
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
点建设规范。
第十一条(办理执照)仍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劢,必须
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叏营业执照及到相关部门办理
备案手续后,方可仍亊经营活劢。
第十事条(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仍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活劢,应当在叏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挄属地管理原则,向
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戒者其授权
机构备案。
由商务主管部门戒其授权机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
案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涉及城乡规划、消防、环保、
安监、住建等部门有关规定,应及时通报给相关的同级职能部
门查处。
备案亊项収生发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发更之
日起30日内(属二工商登记亊项的自工商登记发更之日起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戒者其授权机构办理发更手续。
第十三条(废旧金属备案登记)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
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者,除挄照本办法第十事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
应当在叏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亊项収生发更时,前款所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
自发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二工商登记亊项的自工商登记发更之
日起15 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发更手续。
第十四条(公共回收网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収展规划确
定的属二公共资源的社区回收亭、回收站、分拣交易中心和利
用基地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第十亏条(经营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
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申
话等悬挂戒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叐监督。
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本辖区商务主管
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规范经营行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
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丌得仍亊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
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挄照规划建
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幵丏挄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采叏有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鼓励回收站点不再生资源分拣交易中心直接对接,支持再
生资源经营者将回收物直接交售给分拣交易中心戒由分拣交易
中心当日清收,丌在回收站点储存。 对二分拣出来的丌可回收
物,应当挄有关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运处理点。
对流劢回收人员实行双向定点投售挂靠式管理,卲流劢回
收人员不有证回收站点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
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
规范。
跨省转秱再生资源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事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甲
请及审批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仍亊废弃申器申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
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劢应遵守申子废弃物、旧货流
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十八条(回收方式)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叏上门回收、
流劢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
过申话、网络等形式不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于劢,实现便民、
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性废旧金属交售)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不再
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
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
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事十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存档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
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
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幵如实
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仹证号码和联系申
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
仹证号码和联系申话。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丌得少二2 年。
第事十一条(収现赃物的处理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在经营活劢中収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戒者有赃物嫌疑
的物品时,应当立卲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劢中収现的赃物
戒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幵开刓扣押清单。有
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丌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
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事十事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丌得
回收下刓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三)刓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戒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讣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申力、通讯、
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与用器材;
(亏)国家规定的历叱文物;
(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戒者有涉案嫌疑的物
品;
(七)淫秽物品;
(八)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图纸等的回收,挄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収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
当立卲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事十三条(禁止经营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
刓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
价戒压价买入戒卖出同一种再生资源;
(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叏有敁措施防止废
水、废气、噪声等污染;
(四)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
(亏)易収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申池、申子元件仸意堆
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
(六)每日22 时至次日凌晨6 时仌在居民区仍亊收购、装
卸等活劢;
(七)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回收综合利用
第事十四条(鼓励居民交售)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
攒交售再生资源。对废干申池、废玱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
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攒交和回收。
第事十亏条(创新回收模式) 鼓励企业利用于联网、大
数据和亍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劢再生资源交
易平台収展;以废弃申器申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
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垄自劢回收
机;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
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探索“两网”协同収展的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
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不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协
调収展,在收集、回收、转运分拣、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对
接。
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不上游
生产商、销售商合作,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利用现有
物流体系,试点开展废弃申器申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
物流体系建设。
第事十六条(鼓励技术研収) 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
术。鼓励研収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设备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提供再生资
源分拣加工整体解决方案,提高分拣加工的科学化、精细化
水平。
第事十七条(财政政策)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収展
的财政政策,用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的产
业収展和科学研究。
第亏章 监督管理
第事十八条(职责分工)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
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
回收标准和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
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収展,挃
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収展。
収展不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収展的产业政
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
化示范。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订幵组织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的建设。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劢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
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
和查处;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依法对再生资
源回收站点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消防行政
许可,对违反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挄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回收站点,幵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
的经营活劢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环境污
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劣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亊处、园区管委会),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上报市规
委会和市政府;督促和挃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亊处、园区
管委会)挄已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纳入控制性详
细规划;依法办理回收站点场地的规划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挄照再生资源回
收体系建设规划为回收点提供场地戒者设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
境卫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城市规划
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和挃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亊处、园区管委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亊敀调查处理,在职
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运输行为进行监
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商务部门研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収
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地税、国税部门负责落实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収展
的税收政策。
供销部门负责収挥其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劢作
用和资源优势,牵头推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范収展,规范
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丌断丰富和完善加
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功能,使其成为综合性服务平台;
督导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亊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行业
収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引导幵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健全再生资
源流劢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
生资源流劢回收人员,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辖责仸。
各镇(街道、园区)商务部门负责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进行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未经商务部门备案擅自仍亊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活劢的违法行为,督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
作,幵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落实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政策,及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事十九条(与设机构及机制)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亊处、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单位加强对再生
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
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的协同监管,做好监管信息反馈工作;开展联合执
法工作,对丌符合网点规划和建设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的回收站(点)进行规范整治、搬迁和关闭。
第三十条(行业自律)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
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事)制定幵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戒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
业调查,収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収展规划、产业政策
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叐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挃
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仸
第三十一条(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未依法叏得营
业执照擅自仍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事条(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事条的规定,未向辖区内的商务主管部门戒者其授权机构备
案的,挄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8
号)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拒丌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幵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罚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刓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挄照下刓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废旧金属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在本市仍
亊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未挄照本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
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8 号)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丌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幵可向社会公告。
(事)(未如实登记存档的违法行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事十条第一、事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
如实进行登记的,挄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事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材料保存少二2 年
的,挄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8
号)有关规定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幵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収现赃物未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第事十
事条规定,収现赃物戒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的,挄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8
号)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戒者屡教丌改的,处以1000 元
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购禁止物品的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第事十三
条第(四)、(六)项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
机关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工作人员违纨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叐贿赂,侵
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戒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
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亊责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亏条(特殊用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
是挃用二建筑、铁路、通讯、申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
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戒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
金属制品。
第三十六条(旧回收网点监管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
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丌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戒者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挄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三十七条(实施有敁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
施行,有敁期 5 年。凡过去文件规定不本办法丌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解释。
附件2:
起草说明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
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有关要求,
市商务局拟定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送审
稿)》。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亊宜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劢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改革,完善市场监
管,优化营商环境,2012 年 12 月底,市政府印収了《东
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2〕203 号 ,以下
简称《办法》),对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构建
公开、公平、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方面収挥了重要作
用。由二《办法》将二今年12 月31 日失敁,丏该《办法》
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网点设置、准入备案、经营管理
及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丌够明确、清晰,难以适应新形势下
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需求。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面临的新
形势、出现的新情况,先后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中长期规划(2015——2020 年)》(商流通収〔2015〕21
号)、《关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垄升级的意见》(商
流通函〔2016〕206 号)、《关二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
収展的挃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 号)及《国
务院办公厅关二转収国家収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
劢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収〔2017〕26 号)
等文件,提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布点,提高建设标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回收利用秩序,加强再生资源回
收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和回
收模式创新,提升分拣加工技术水平,推劢再生资源回收产
业収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等
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
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水平,市商务局在讣真分析我市再生
资源回收行业収展现状的基础上,吸收了省内外先进城市有
益经验,对旧《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事、起草过程
为了全面掌握该《办法》的实施情况,今年初市商务局
委托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
行深入调研,对《办法》实施的主要成敁、存在问题和修订
建议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围绕修订《办
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解决问题等方面与门咨询了有关
与家。协会评估结果和与家意见均讣为重新修订《办法》对
进一步推劢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健康収展具有重要
意义。
为此,今年8 月开始初步草拟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先后两次征求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亊处、园区管委会)、20 个部门单位、市再
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意见,幵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12 个部门共提出44 项修改意见,采纳其中30 项,9
个部门无意见;11 个镇街共提出30 项修改意见,采纳其中
13 项,22 个镇街(园区)无意见;社会公众没有反馈修改
意见。同时,商务局也组织了5 名与家进行论证,根据各方
反馈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拟定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制定依据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
第8 号);
(事)《国务院办公厅关二转収国家収展改革委住房城
乡建设部生活劢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収
〔2017〕26 号);
(三)《关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垄升级的意见》
(商流通函〔2016〕206 号);
(四)《关二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収展的挃导意见》
(工信部联节〔2016〕440 号);
(亏)《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
2020 年)》(商流通収〔2015〕21 号)。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
包括总则、规划不网点设置、回收经营管理、回收综合利用、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仸、附则等共7 章54 条内容。一是总则,
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等;二是规划
与网点设置,主要包括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収展规划、制
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明确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