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视角出发,对银行所遭遇的风险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就风险管理的策略进行了广泛讨论。
关键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
国家信息中心及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的研究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在寻求融资方面面临极大挑战。在这些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超过八成企业表示,在一年内,其流动资金要么无法满足需求,要么完全不足;而超过六成企业则反映,他们无法获得中长期贷款。这种融资难题极大地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为了克服中小企业在资金获取方面的困难,学术界和产业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深入研究与尝试,从而催生了供应链金融这一新兴领域。
供应链金融,即银行向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全面提供金融服务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对策,旨在稳固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环节,同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紧密合作,打造一种商业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之间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产业生态系统。供应链金融将核心企业的信誉扩展至整个供应链的上下游环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下游企业资金流动不均的问题,同时减轻了企业因规模限制所面临的融资难题,促进了企业资金的快速周转。此外,它还为银行带来了稳定的客户群,使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得到了显著提升。然而,尽管供应链金融是银行创新盈利模式的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本篇文章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对供应链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风险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供应链金融实践模式
荷兰有一家银行最早涉足供应链金融领域,开展质押融资业务。在国际上,马士基和UPS等企业都参与了供应链金融活动,并且这一业务已逐渐成为它们的核心业务。在国内,深发展银行成为了供应链金融的开拓者,随后中信银行以及工农中建等银行也纷纷加入了供应链金融的行列。
鉴于供应链金融领域涉及各方背景多样,以下以简化的情形为例:设有原料供应方R,生产厂商M,以及批发销售方W,其中M是核心企业。
为了满足生产需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M公司从RMS采购原材料。鉴于M公司实力雄厚,它要求RMS提供赊销服务,即先不支付货款,从而在RMS账目上形成应收账款。然而,RMS在准备货物时需先行垫付资金,导致其财务流动性受限,于是寻求保理商协助。保理商通过购买RMS的债权,向其提供现金支持,以此缓解RMS的流动性压力。在此过程中,M公司的信用至关重要,其信用状况将直接影响坏账率的高低。W向M采购制成品,然而鉴于M的雄厚实力,他们并未打算向W提供赊账服务。因此,W只能选择现款支付、承兑汇票或者向银行贷款等途径来完成交易。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现款支付这一方式外,其他途径均要求W具备充足的信用额度。众所周知,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信用额度是非常宝贵的。在这个背景下,银行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对于M而言,银行对其作为核心企业的身份和充足的信用状况有着深入了解。银行采取占用M的信用额度,向W提供购买融资,以此款项来支付M的货款。
显而易见,M的介入使得M与W的资金周转更为迅速。对于银行来说,在确保对核心企业的风险可控的同时,自身的资金成本也得到了有效降低。
二、供应链金融运行中银行承担的风险及产生原因
供应链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风险量化工具,这导致了潜在的内生风险。融资活动通常是单方面的,这使得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作为一家特殊企业,银行必须管理风险并确保盈利。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贷款而非短期,大额贷款而非小额”,“银行追逐大企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中小企业追逐银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显现出我国银行业对短期利益的急功近利心态,以及对借贷原则的严重偏差。
这导致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流程变得冗长且复杂,使得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不得不承担额外的等待时间成本。究其原因,在于它涉及供应链中众多层级的企业,银行必须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额度,从而有效管理风险敞口。银行在管理资金时,需针对供应链的特点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还需关注自身股权构成及风险承担水平。国有控股银行享有国家隐性担保,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相对而言,股份制银行因股东的风险规避倾向,其风险承受力有所减弱。
尽管供应链金融的历史源远流长,然而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通用的方法来衡量银行的成本与收益,更缺乏精准的评估模型以供银行进行风险辨识和审查。这导致银行在主观决策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进而使得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难以有序进行。尽管众多学者已经构建了模型来评估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并设立了相应的准入条件模型,然而,这些模型所依赖的数据大多源自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这导致它们在针对以中小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领域时,显得不够具有代表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法律规范,尽管《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有所约束,然而,这些法律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中的应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部分主体,未能全面涵盖供应链金融的各个层面。因此,法律上存在不少空白,例如,《担保法》并未对原材料、半成品和应收账款等可质押物品作出明确说明;《物权法》亦规定质权人不仅限于金融机构等。此外,鉴于合同类型繁多,辨识起来极为不易,有些情况下,企业间可能并无实际的贸易往来,然而,即便通过伪造合同或财务报表,他们也能骗取银行的信任。若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银行的不良贷款将不断累积,最终可能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企业若擅自违背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将所借资金挪作他用,这将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极大冲击;企业在盈利后故意虚报亏损,并篡改财务报告,这干扰了银行的评估;企业对贷款资金未能有效运用,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对银行及企业双方均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以上种种,均是其可能出现的情形。
(三)由于不确定性因素,质押物可能面临价值贬值的潜在风险。若企业因利率或汇率变动等原因,无法顺利销售其存货,资金将难以回流,进而影响按时偿还贷款。在此情况下,银行有权处置企业的质押物。鉴于质押物的种类繁多,若其变现成本高昂或变现价值低于银行授信敞口余额,商业银行往往不会选择变现。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持有这类质押物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敞口。
企业间协同发展的不足导致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实施效果不佳。这种协同主要涉及企业内部的合作,使得它们在空间和效率上形成有序的结构。供应链金融依赖于银行向核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而由核心企业扶持相关配套企业,以此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然而,这种金融模式的顺畅运行,要求核心企业及其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协同关系。实际上,核心企业因其强大的实力,在合作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能够对上游企业提出赊销的要求,而对下游企业则禁止其赊销,这种做法给上下游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因此,供应链金融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方面名存实亡,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企业间的动态投机行为给银行的运营带来了挑战。在供应链金融的实际操作中,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往往伴随合同的签订而形成,并随着业务的完成而告终。故此,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核心企业,都有权决定是否在下一次继续合作。供应链金融缺乏严格的管理体系,企业在面对众多供应链选择时,倾向于自行挑选利益回报最高的;在供应链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则会自动退出那些盈利空间较小的环节。这种动态的投机行为,为银行与企业间的合作以及供应链融资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操作上的难度。
三、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实时对企业间的资金流转进行监督。鉴于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在整条供应链上传播需耗时日,这便为有效控制风险创造了有利时机。银行可设立一个独立于自身及核心企业的第三方监控机构,并授权该机构利用自身的资讯渠道,共享其在企业间资金流动方面的实时信息优势。
金融机构可以与关键企业及其上下游伙伴协商签订保密条款,准许第三方机构查阅企业财务信息,用以监控异常交易活动,从而增强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和提升危机应对效率,确保更稳固地支持商业银行拓展相关业务。同时,银行还需对关键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一旦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加剧的迹象,应立即通知相关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和进行改进。
(二)构建完善的征信和法律体系。征信管理机构需确保信用信息的基本真实性与完整性,拓宽信用信息的利用途径,并持续更新信用数据库。同时,协助银行加强客户信息管理,进行贷款后的信息动态分析,以便银行能够综合运用信息资源,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增强对风险的早期识别能力,减少潜在风险。然而,上述举措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外部信息的客观性,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只能依据这些信息进行防范,因而处于一种被动的位置。接下来,我将介绍一种更具主动性的风险控制策略。
为了扭转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劣势,银行需自行设立企业信用状况评估标准,对关键企业和相关企业实施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通过提升标准以筛选出潜在风险较高的企业。此外,银行还需强化供应链信息流的整合工作,助力构建企业间的健康互动交流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体系。
监管机构需对那些故意逃避商业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以保障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受侵害,同时构建一个公平、规范的商业法律体系。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努力促使商业银行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减少对行政手段的依赖,从而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三)需对抵押品进行合同编制。黄金作为一种资产保值的手段,能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对资产造成的损害。在供应链金融操作中若涉及质押品,银行可与黄金储备管理机构达成协作,将质押品按照既定的兑换比率转换为黄金凭证,利用黄金的保值特性来规避抵押品价值下降的风险;到期后,再将黄金凭证转换回抵押品并归还给企业。此流程完全可以实现电子化操作,故而不会导致额外的管理费用增加。同时,银行必须持续监控抵押品的市场价值,若抵押品价格跌至预警水平,银行便需通知相关融资企业及时追加保证金。
企业间协同发展的减弱导致了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解决失效风险的能力下降。这种协同问题的出现与否,取决于核心企业的参与配合程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一个沟通平台,定期与核心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进行交流,积极探寻企业面临的困难。同时,银行还需制定一套统一且完善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条款与银行内部系统协调同步。在融资环节,银行需与供应链各参与方紧密协作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对策,共同提高供应链企业的运营效率。需建立健全的准入与退出规则,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实施经济和信用双重惩罚,经济层面可征收罚金或违约赔偿,信用层面则可提升违规企业的再次进入门槛或减少其信用额度。
银行执行供应链收益的分配。企业追求利益是其本质属性,而供应链金融中投机风险的滋生,实质上反映了企业本质属性和企业家精神的不足。在供应链的链条中,若企业希冀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以整个供应链价值的提升以及企业间的互惠互利为根本。为此,银行需设立激励机制,重视引导企业观念的转变,并关注供应链中各环节企业间利益的合理分配,同时以公众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来执行利益的划分。
引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专业人才至关重要。鉴于供应链金融的复杂性,我们亟需具备金融、国际贸易、法律、计算机编程以及财务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我国目前尚未普及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教育。尽管物流管理与之有一定关联,但现有的物流管理人才显然无法满足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需求。
银行需引进具备高水平和优秀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强化对全体员工的经营理念、实际操作技能和业务流程的培训,特别是要迅速提升信贷人员的政策法规理解和业务操作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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