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破产后,哪些债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破产后,哪些债有优先受偿权
在中国,债权清偿顺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以下是清晰的清偿顺序及相关要点:
一、债权清偿顺序
1.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资产评估费等为破产程序进行必需的费用。
- 共益债务:如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
- 清偿规则: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支付,若财产不足,先清偿破产费用。
2. 职工债权
- 范围:职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金、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 特殊规定:2006年8月27日前产生的职工债权债务破产后,哪些债有优先受偿权,依《破产法》第132条,可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历史过渡条款)。
3. 税款债权
- 企业所欠税款(不包括滞纳金、罚款)。
4. 普通破产债权
- 无担保的债务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一般合同债权、未担保的贷款等。
- 清偿规则: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
二、有担保债权的处理
- 优先受偿权:担保权人可就特定财产(如抵押物、质押物)优先受偿。
- 例外:处置担保财产产生的费用(如拍卖费)优先从变价款中扣除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剩余部分偿付担保债权人。
- 不足清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三、股东权益
- 股东投资(股权)在清偿所有债权后,若有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
四、示例说明
假设企业破产财产为500万元,担保物变现200万元(担保债权150万元,处置费10万元):
1. 担保物处置费10万元从变价款中扣除,担保债权人获140万元(剩余60万元归入破产财产)。
2. 破产费用共30万元优先支付。
3. 职工债权100万元、税款50万元依次清偿。
4. 剩余资产(500 + 60 - 30 - 100 - 50 = 380万元)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五、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109、113、43、132条。
此顺序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债务破产后,哪些债有优先受偿权,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劳动者与税收权益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同时尊重担保债权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