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管理
资源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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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管理( and )
什么是资源环境管理
资源环境管理涉及根据国家相关资源政策,旨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持续使用,具体内容包括推动可再生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实现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以及开发替代资源。流域环境管理便是此类环境管理的一个典型例子。这源于一个事实,即依据公平性发展的原则,流域的水环境承载能力可视作一种“资源”,它允许我们对整个流域的水资源进行重新优化配置。
同样,污染物总量的管控也属于资源环境管理的范畴。这是因为,某一特定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可以被视为一种“资源”——这种资源可以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技术优势的指导下,在该区域内通过排污交易市场进行重新分配。而总量目标的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种“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
资源环境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1.资源环境管理的性质
资源环境要素涵盖大气、水体、土地、矿产等,这些要素均具备不同程度的公共物品属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那些关乎社会整体资源和环保问题的公益性质事业,往往属于市场机制存在不足的领域。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市场在私人物品的分配上往往表现出较高的效率,但对于公共物品,由于其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特点以及产权不明确所引发的外部效应,导致市场在分配这些既稀缺又具备公共属性的资源时,往往出现失灵状况。工厂排放的污水导致了河流的污染,有害气体被直接释放至空气中,农药和化肥也对农作物和土壤造成了污染,然而这些污染成本却很少被生产者所承担。
市场自身缺乏对环境的保护功能,反而常常成为环境破坏的源头。鉴于此,政府的介入显得尤为关键,这确定了资源与环境管理的核心主体为国家,具体包括政府、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借助公共干预手段,能够为资源与环境的管理构建制度性的框架,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进而推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公共事业持续发展。狭义的环境管理通常涉及政府运用各类行政手段对环境进行治理。由此,资源环境管理在性质上兼具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资源环境管理的权威性体现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及政府进行资源环境管理活动,负责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权力与职责。同时,政府其他部门需在国土资源局和环保局的共同监管下,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与义务。环境管理强制性的体现,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资源环境管理,为达成环境保护的目标所采纳的强制手段和策略。比如,对“小煤窑”的关闭、对污染的限期治理等,这些举措均是基于国家的资源利用和环保产业政策资源环境,旨在推动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而实施的强制性行动。
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公民个体以及环保团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辅助角色。公众不仅是环境治理的终极推动者,也是直接的受益群体。众多在环保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的公民,凭借个人行动,能有效监督企业和政府的行为,进而提升二者在资源环境管理方面的成效。然而,在多数情形中,公众更倾向于通过自发建立各类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方式,投身于资源环境管理工作。参与,成为公众主导环境管理的关键途径。
2、资源环境管理的特点
资源环境管理在系统性、区域性以及非程序性方面,与常规的行政管理存在显著的不同之处。
资源环境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复杂性源于资源环境问题的系统性、管理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应用知识的综合性。因此,在进行资源环境管理时,我们必须树立系统观念和大系统管理思想。以系统理论为指引,我们需妥善处理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
资源环境管理需从系统规划和综合决策着手,构建以地方政府全面负责、国土与环保部门协同监管、各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的管理体系,并形成以“区域与行业管理融合”为特点的分级控制管理模式。此外,还需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激发社会各阶层和政府各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行分工协作、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致力于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资源环境管理的区域性质,主要源于环境问题的地域性、经济活动的区域分布、资源分配的地域差异、科技的地区发展水平以及产业结构的区域特色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区域环境是不同环境物质流相互交流、汇聚、融合以及转化的空间。在自然资源环境管理领域,无论是其基础理论及方法资源环境管理,抑或是管理目标、政策及具体行动,都必须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方能发挥效用。同时,这些管理措施亦需关注人类活动对所影响区域环境的双重影响:一方面是活动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环境对活动的制约。
资源环境管理的地域特性提示我们,在实施资源环境管理时,必须立足于国家及地区的具体情况,既要注重区域内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区域间发展的差异性,避免采取单一的、缺乏灵活性的措施。必须基于现实条件资源环境,确立针对性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资源环境管理策略和具体措施。
资源环境管理兼具自然和社会的双重特性。其中,其自然属性涉及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行为,这类活动是以自然界为对象的资源环境,体现了一种社会化协作的劳动形式,同时也是人类与自然相互融合的体现。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构成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它们遵循着自身的发展演变法则不断进步,因此,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自然法则,否则,必将遭受大自然的严厉惩罚与报复。资源环境管理的社会属性,源自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换言之,在各式各样的社会制度、经济状况、科技发展程度以及不同的文化氛围中,资源环境管理的理念、具体措施、管理手段和内容均存在差异。
资源环境管理中存在着冲突与协同的双重现象,这两种情况在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系统中并存。资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冲突的体现。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众多因素交织其中,诸如技术、市场、战略、文化、制度、组织等,以及地理位置、宏观经济状况、政府调控等,它们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方式各异。对此,有人主张这些因素各自独立发挥作用,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们是协同作用的结果。
运用协同学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理论及方法,我们将众多因素视为相互影响的整体,深入探究它们的作用机制和对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识别出影响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宏观参数。在此基础上,构建起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动力模型,从而有助于揭示系统内部相互作用机制及其规律性。通过此举,使得资源环境管理在环境整治、资源高效循环使用、综合经济效益的提升等多个方面,实现了技术、人才、资源等领域的交流与共享,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与高效的发展模式,进而推动了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同进步。
进行管理研究的过程中,务必同时考虑冲突与协同这两种客观现象的影响,妥善解决资源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复杂关系,这是确保资源环境管理具备“科学性”的关键所在。
资源环境管理的原则
观察过去近三十年来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我们发现资源与环境的管理正逐渐向更为深远和广泛的领域拓展。环境这一概念已不再局限于水、空气、土壤等自然要素,而是延伸至人类、野生动物以及整个地球。技术层面实现了从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这一转变不仅从单一治理向生产工艺的深入融合,而且代表了管理手段持续进步与完善的成果,充分展现了环境领域的最新进展,同时也符合国际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
1.遵循开发利用与保护增值同时并重的原则
在实施资源与环境的管理过程中,务必恪守生态的基本法则,并以此为基础,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在开发与利用环境资源时,需警惕过度开发可能引发的恶性循环,确保可持续发展。环境承载力的运用需遵循环境功能的具体需求,做到适度开发、科学规划,以降低污染防治对经济投资的依赖;同时,秉持以提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核心理念,推动生态系统的健康循环,确保有限资金产生更大的效益。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尚未出现之际,应当采取杜绝和预防措施,旨在降低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失,这便是环境管理的核心目标。
3.系统原则
资源环境管理涉及的是一个复杂而全面的系统工程。采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实施资源环境管理,其应用价值更为显著。唯有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才能对资源环境及社会经济系统进行有效调控,进而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的目标。
4.坚持全过程控制原则
当前,资源环境管理主要聚焦于人类在开发建设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对资源的过度利用、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产品作为人类生产与生活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是人与环境系统中物质循环的媒介,因此,对产品从诞生到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有效管理,是实施环境管理、促进人类社会行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积极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广泛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污染在制造阶段就被消除。我们致力于采纳适合规模、技术先进且经济合理的治理方法。此外,我们也在积极寻求包括数据搜集、统计分析、处理以及信息整理在内的支持系统。
5.行政手段与市场运作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资源环境管理关乎全体人民的福祉,故政府需承担起运用行政措施遏制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性使用的职责。同时,资源环境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关键生产要素,对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并构成了国家财富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作,才能实现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实施资源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过程中,必须将行政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机制有效融合。
中国资源环境管理体制展望
要有效应对我国当前的资源管理挑战,首先必须深入掌握我国现有体制的运作细节,其次还需借鉴他国在环境管理领域的成功做法。自可持续发展理念被提出后,众多国家在环境治理上倾向于建立集中统一的决策、指导、控制和执行机构,资源与环境管理的权力逐渐向单一政府部门集中,并逐步向中央政府汇聚。为克服我国当前资源与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必须从以下几个维度着手进行改进:
第一,逐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管理的职责,首要任务是确保环保工作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提高其管理层次。需通过立法手段,对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设立、地位、属性、运作、调整等方面制定清晰的法律规范,确保环保主管部门的稳定性以及环境管理工作的连贯性,同时增强其全面管理职能。
第二,加强同级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的横向联系。
当前资源环境的多部门管理体制,一方面源于资源环境本身的多样性这一客观因素,另一方面则受限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种背景下,设立专门的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改进现有的法律法规,将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交给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同时要求各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源保护的管理工作中接受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明确规定各部门之间协调与制约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需加强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职责。
在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体系中,主要采用的是按地域划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上级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机制、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措施,从而强化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
王惠担任主编的《资源与环境概论》一书由化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时间为2009年6月;白永秀同样担任主编的《中国经济改革30年 资源环境卷》则由重庆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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