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告
为了强化城市区域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整洁、宜人的工作与居住环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此公布以下事项:
在本市城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需满足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方准许开展商业活动。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业务超出了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获得营业执照的30天内关于加强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告,需向所在地的商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专门回收生产用废旧金属的企业以及回收非生产用废旧金属的经营业者,除了向商务部门登记外,还需在拿到营业执照后的15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对于那些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干扰居民生活的再生资源回收点,城管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迅速进行查处;而对于那些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的非法建筑或构筑物,城管执法部门也将依法予以拆除。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过程中,需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以及出售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确保这些记录资料至少保存两年;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任何公安机关通报的疑似赃物,必须立刻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严禁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储存、运用及处理相关商业活动,对于擅自排放废液、废渣或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关于加强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告,环保机构将依照法律进行严厉查处;对于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六、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指导方针,市商务局携手相关机构共同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布局规划,并致力于强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整体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七、设立由商务、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协调会议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情况报告,并迅速探讨和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本通告自公布之时起正式实施,其有效期限定至2018年12月31日。在实施期间,若上级国家机关发布新的规定,则应遵循新规定执行。
宜昌市商务局
宜昌市工商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城管局
宜昌市环保局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