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全文)
我国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全文),该文件发布于2007年9月7日,由旅游局官方网站负责撰写。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强化对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并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和谐以及长期稳定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为强化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和谐与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和谐社会,特此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资源涵盖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的各类事物与要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这些均能吸引游客,适合旅游业合理开发,并且能够带来经济、社会及生态的多重效益。
涵盖已挖掘的众多自然遗产、文化古迹、地质景观、森林资源、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历史文物、城市绿地、科普教育、农业与工业景点、湿地生态、海岛风光以及海洋资源等旅游项目,同时亦包括尚未开发但具备旅游开发潜力的各类有形与无形资源。
旅游资源保护需严格执行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开发活动遵循保护优先,同时追求协调监管、合理利用和科学发展的综合目标。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承担着全国范围内旅游资源普查、分类、评定等级、公布信息以及相关保护职责;同时,各地方旅游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评定等级、公布信息及相应的保护任务。
旅游资源普查是保障旅游资源得以有效保护的根本,因此,各级旅游行政部门需依照本规定及《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国家制定的标准,切实开展本区域的旅游资源普查任务。普查结果需向公众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以此构建起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和制定旅游产业规划所必需的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协作,共同肩负起推动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任。
第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强化对旅游资源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持续提升旅游从业者、公众以及游客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导游人员均需承担起对游客进行教育,确保他们在旅游过程中切实保护旅游资源的责任。
第八条,所有社会团体与个人均享有依法参与和承担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权利与责任。
一旦发现旅游资源遭受破坏的情况,所有团体与个人均应肩负起责任,迅速向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确保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资金。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通过捐赠等合法途径,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此基金专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侵占或挪用该基金。
境外团体与个人通过捐款等途径在我国创立了旅游资源的保护基金,并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及规章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求在本地设置“旅游资源保护监督员”以及“旅游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大使”的职位。这些监督员和宣传大使的名单需对外公布,并且向对应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旦名单有所调整,应立即对外公布,并向备案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规定,各级旅游行政部门需对在本地旅游资源保护领域贡献卓越的团体与个人,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并给予充分激励。
第十三条 规定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旅游资源保护的专家咨询小组,并构建一套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专家咨询报告体系。
专家组由不同层级的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成立,并对外进行公示。该小组的成员需涵盖旅游资源多种类型及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
专家组对旅游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专业咨询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发表相关评论。此外,在每五年规划周期的尾声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他们还会提交一份反映当前时期状况的《旅游资源保护报告》,这份报告随后将由不同层级的旅游行政部门公开发布给公众。
第十四条 规定各级旅游行政部门需妥善平衡旅游资源保护与旅游业发展间的联系。需独立制定旅游资源保护的具体规划,同时确保该规划的核心内容被整合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规划之中。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时,必须挑选那些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要依法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在获得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和建设许可之后,必须迅速前往旅游资源所在地,向当地的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承担向已备案的资源开发主体,即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地旅游业发展现状、未来展望等关键信息的义务,同时,还需开展针对企业成长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规定各级旅游行政部门需在所辖区域内构建旅游资源开发资料库,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相关单位、建设规模以及运营状况等关键信息进行搜集与记录,同时,对于适宜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在开展旅游资源招商开发工作时,必须确保提供详尽且可靠的关于项目设立、用地审批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资料,严格禁止任何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同时,旅游行政部门需强化对此类活动的监管和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规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的个人或机构,必须预先编制专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计划。此计划应涵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手段以及景区建成后的保护措施。同时,需将这些计划提交给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旅游景区在进行旅游接待时,必须遵循旅游资源承载力的限制,同时需设立旅游高峰期的安全保障计划,并适时向公众发布游客数量与景区最大接待能力之间的比例数据,确保游客的合理分流。
第二十条 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进行开发处理的旅游资源区域内进行旅游业务活动。
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科研、体育竞技、探险等非盈利性质的活动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全文),需提前向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登记备案,内容需涵盖活动目标、参与人数、逗留时长、联系方式以及所拟定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一条 设立旅游资源保护状况信息发布机制。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门需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严重损害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及时上报,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获准后,须迅速向公众公布旅游资源受损事件的具体信息,以正面的舆论导向,并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那些损害旅游资源的举动,应由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旅游行政部门对涉事者进行思想教育、指出错误,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部门还需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如若发现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其辖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未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全文),则应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