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发布实施后,各地均给予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通过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已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鉴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程是一项结构复杂、系统工程,牵涉到众多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巨大,政策导向明显,实施难度较高,目前各地在整合工作的进展上存在不均衡现象,部分地区的操作不够规范,整合效果不尽如人意。为了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进程,确保矿业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特就相关事宜发布如下通知:
一、目标任务
深化矿产资源开发与整合进程是矿产开发领域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关键行动,它旨在优化矿产开发布局、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顺应经济环境变化、确保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安排。为此,需继续深化整合工作,进行全方位规划,明确关键环节,并建立矿产资源科学利用的长期机制。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体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依据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的自然分布情况,我们科学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以及矿业权配置方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设置进行了合理安排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从而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布局更加合理化。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持续提升。我们正逐步增强勘查技术实力,淘汰那些陈旧的开采方式,努力营造有利条件以实施集成勘查和勘查开发相结合的模式,促使矿产资源更加集中于那些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设施完善且矿区生态环境得到妥善保护的企业手中,进而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水平持续上升。
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亦得到进一步改善。我们强化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我们正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制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具体方案。通过不断深化整合工作,矿山开发所导致的布局不合理的隐患逐渐得到缓解,废弃物处理变得更为得当高效,污染物得到集中治理且排放达到标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预防和控制。
(四)我国已初步构建起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期机制。该机制以规划为引领,以矿业权管理为中心,以准入机制为导向,通过矿业权计划的投放进行调节,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同时,通过采用科学的采矿技术和选矿工艺,显著提升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此外,还建立了部门间协作、上下级联动、共同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期机制。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促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步发展。依据国家产业规划、相关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结构和布局进行优化,倡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联合重组,积极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增强产业的竞争力。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紧密相连。我们依照地质勘探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则,全面安排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工作,致力于实现勘查与开发的无缝对接。
(三)资源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三者有机结合。全面考量各类效益,确保在充分利用资源与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同步提升矿山安全与矿区环境的质量。
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融合。依据规划进行指导,以资源为支撑,政府实施引导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市场进行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依照法律规定,推动整合进程。
三、整合范围
(一)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煤炭、铁矿、锰矿、铜矿、铝矿、铅矿、锌矿、钼矿、金矿、钨矿、锡矿、锑矿、稀土矿、磷矿、钾盐等共计15种关键矿种,以及那些对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影响的矿种;那些虽未统一规划但影响较大的小规模矿山,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以及密集分布的小矿区域,以及地处地质环境脆弱区的矿区;那些开采技术和装备较为落后、资源利用率不高的矿山;那些生产规模持续未达设计标准、管理水平低下、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和环境影响不佳的矿山。
探矿权整合的覆盖区域包括:那些具备全面规划整装勘查、满足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那些在同一个成矿区内部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显得极不合理化的勘查区;那些勘查投入未能达到既定实施方案要求的勘查项目,以及所谓的“圈地不勘探”的项目;那些与矿区规划不相符或不宜独立设立采矿权的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与勘查项目。
四、总体部署和要求
截至2010年3月底,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需依照规定完成整合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备案。至2010年年末,依据批准后的深化整合实施计划,需全面执行整合任务,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并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长期机制。自2011年开始,整合工作将转变为常规化管理模式。
(一)科学编制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在各地加速推进既定整合任务的同时,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整体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及利用状况的调查以及矿业权现场核查等工作,对区域内矿业权的布局进行了详尽的整理。对那些需要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进行了登记和记录,明确了整合的具体区域,并制定了相应的整合实施计划。整合计划需明确至2010年年末必须达成的整合核心内容和具体目标。该整合计划将执行分级别审批制度。矿区内的矿山企业原先的采矿许可证均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放,因此,整合计划可由市级政府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随后上报省级政府备案,并据此执行;而对于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计划,则需在省级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对于业已获准的整合实施计划,若在执行阶段遇到新状况或与既定事实存在出入,必须对整合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相关修订应迅速启动,修订完成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需经审批通过,方可正式执行。
(二)需科学选定整合主体,并积极倡导实力雄厚的企业加入整合行列。地方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投入、技术支持、管理规范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设立整合主体的评判标准,并具体规定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安全生产措施以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指标。同时,应重视运用经济手段来推动整合进程,确保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确保满足整合主体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我们应当优先考虑在矿区内形成的整合主体。矿业企业若在矿区整合过程中未达到主体标准,或是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整合协议,当地政府有权优先挑选那些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质企业作为整合的主体;亦或通过招标程序,规范引入这些优质企业,确保整合主体的选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此外,政府还可以依法收回矿区内的矿业权,经过统一规划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按照规定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重新将矿业权出让给符合主体标准的企业。支持实力雄厚的公司充分发挥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领域的优势,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源整合,以促进矿业领域龙头企业的成长和壮大。
(三)需优化证照审批流程,提升管理效能。在矿区主体整合完成之后,国土资源部门需迅速确定区块或矿区界限。对于需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情况,应在界限划定后,依据已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文件、已审定的资源开发与利用计划以及已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正式发放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需持有此采矿许可证,并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的有偿处理及满足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同时进行生产系统的改造,并申请其他必要的证照;在未获得这些证照之前,矿山企业不得进行生产活动,采矿权亦不得进行转让或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相关部门需加强协作,紧密联动,共同管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同时要进一步细化整合工作的流程,精简办理手续,提升行政效能,实施限时办理、现场服务以及“一站式”服务等多项制度,并依照法律规定,为整合后的矿业公司更换相应的证件和执照。
(四)推行适当的优惠措施,激发各方参与资源整合的主动精神。根据既定的整合计划,位于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散边缘资源以及不宜再设立矿业权的深层资源,可以按照既定方案,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交付给整合主体进行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将依据各地整合工作任务的完成状况,在既定的开采总量控制标准之上,通过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的商议,对钨、锑、稀土等矿种的开采总量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整合任务完成出色的地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将优先考虑设立地质勘查基金、国家战略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五)积极实施创新整合策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结构的优化调整。全面考量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以深化多要素的整合。各地需创新整合模式,广泛总结并推广成功的经验。同时,积极尝试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方式,推行联合出资、整体勘查,实现勘查与开发的一体化,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成果、实现互利共赢的新模式。支持将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回收率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同时推广深部找矿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倡导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域和所有制的局限,通过多种途径对矿业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推动产业规模扩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整体竞争力。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实现合理布局与结构优化。强化矿产资源的规划与管理,科学规划关键勘查及开采区域,划分出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与开采的区域,以优化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布局。同时,完善勘查开采及规划管理的制度,积极推行探矿权出让的分区管理,提升勘查开采的准入门槛,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实施限期淘汰。依据规划,矿业权应合理配置,原则上每个矿区仅设立一个主导开采单位。若同一矿区存在多个勘探许可,转换勘探许可为采矿许可时,需合并为一个开采主体。同时,研究构建勘探许可的合理分配机制和采矿许可的总量控制体系,并积极推动勘探许可的有序投放。对于整合工作成果显著的区域,在确保遵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矿业权的投放数量;而对于未能通过整合验收的地区,则应减少其新增矿业权的投放数量计划指标。
五、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力量,构建共享责任体系。地方各级政府需深刻理解整合任务的持久性、复杂性和繁重性,切实承担起整合工作的主要责任,并切实强化对整合工作的领导力度。地方各级的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监察、能源等主管部门需遵循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的规定,清晰划分职责,执行相应责任,强化沟通协作,实现相互支持,构建协同责任体系,持续增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真正稳固并持续拓宽整顿规范工作的成效,进一步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和整合,保证整合工作有序进行。
加大整合工作力度,稳步推进整合进程。各地需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整治,对矿业权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实施有力措施,增强整合工作的强度,确保整合工作扎实进行。同时,要切实负责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实施上的可行性。此外,还需借鉴其他地区在整合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持续创新。策略为先,细致耐心地平衡各方权益,先从易处着手,逐步解决难题,集中力量攻坚,全面推动。对于已纳入整合计划的矿企,若无故推迟整合,必须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启动整合工作;对于那些以整合为名进行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应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惩处。各地需明确省级、市级及县级整合矿区的重点,并设立挂牌督办计划,对整合的重点矿区实施分级挂牌督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数量的30%;地方政府需实时监控挂牌督办整合重点矿区的进展,并将督办责任具体分配到个人。凡未依照整合实施计划落实整合任务的区域,自2011年1月1日开始,不得再设立新的矿业权。
(三)强化监督,保障整合流程规范执行。各地需持续深化对整合工作的监督,迅速探讨并处理整合过程中涌现的新状况和新难题。加大整合矿区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整合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避免流于形式和虚假整合。严格禁止利用整合机会进行矿业权的非法交易。强化对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整合力度,针对整合过程中决定停业的矿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剩余的爆炸物品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整合过程中因实施生产系统改造而需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对于在主体协调、关系调整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矿业公司,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同时,需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那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必须依照法律和纪律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在2010年12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对本行政区的整合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验收,并将自查结果报告提交给国土资源部以及发展改革委等相关机构。随后,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计划在2011年的第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合工作进行抽样检查。
(四)强化宣传力度,彰显榜样引领效应。各地需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职能,广泛传播整合工作的重大意义、既定目标和取得的成果,构建积极的舆论环境。应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积极宣传正面榜样,归纳并推广其成功经验,以发挥榜样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公布、揭露整合工作中推进不力的地方以及弄虚作假的现象。国土资源部以及相关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一场全国性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整合工作经验的交流现场会。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能源局 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