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科技奖励差异化发展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推动科技奖励差异化发展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朱欣乐,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的副研究员;魏世杰,该研究院的研究员;郭戎,同样是该研究院的研究员。
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已从无到有,逐步优化,然而,相较于实现科技自主自强、打造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求,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未来,我们不仅要持续提高国家级科技奖励的层次和地位,还需进一步激活社会力量对科技奖励的参与热情,同时,也要努力优化科技奖励的保障体系与环境。
科技奖励,作为一项关键的政策手段,旨在激发科研人员的内在潜能,它是科技管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对科研工作者及其成就的肯定,而且在推动我国创新能力提升、构建科技强国的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国家领导人于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及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的开幕仪式上发表了重要谈话,他指出,必须对科技奖励体系进行优化,确保杰出的科技创新人才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以此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潜能。总体来看,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已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历程。然而,与我国实现科技自主自强、打造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部署以及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求相比,尚有巨大的潜力等待挖掘。未来,我们将在提高国家级科技奖励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振社会科技奖励的积极性,增强对杰出人才的奖励支持,并优化科技奖励的保障体系。
我国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科技奖励制度
近年来推动科技奖励差异化发展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核心法律的指导下,我国陆续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这些法规和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基本确立,并形成了国家奖、省级奖和社会奖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科技奖励体系。
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核心是国家奖。自1950年起,该体系初具规模,经过不断改革,最终形成了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在内的五大奖项。该奖项对个人颁发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而对项目则授予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此外,各地也在不懈地探寻具有独特风格的省级科技奖项。这类奖项主要涵盖了各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所设立的科技奖励,与国家级奖项并称,统称为“政府奖项”。在功能定位上,省级科技奖致力于推动地方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观察一些地区发布的科技奖励政策可以发现,省级科技奖励体系大体上继承了国家级奖励的框架,具体表现为按照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的顺序进行安排。然而,也有一些地区进行了创新尝试,比如北京市在其奖励政策中特别突出了“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并且特别设立了针对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励项目。这些创新举措,为国家科技奖励的持续改进提供了宝贵的探索和实践经验。
第三点,社会科技奖励呈现出有序的发展态势。这类奖励通常由政府机构之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它们运用非国家财政资金,在我国境内对社会进行定期科技奖励的设立。在社会奖与政府奖的相互关系上,它们应当是彼此补充、相互推动的。一方面,政府奖项彰显了国家及政府对推动科技创新的决心、导向和策略;另一方面,社会科技奖励旨在激发全民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科学技术整体发展、学术共识方面的水准。此外,不少地区采取“以赛代奖”的方式,广泛举办面向科学领域、针对不同科研阶段的“创新创业竞赛”。2021年8月,上海成功举办了首届上海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在此次大赛中,共有32名选手脱颖而出,荣获优胜奖。其中,符合2021年度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申报条件的选手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将直接被纳入该计划,并享受两年不少于60万元的资助。
科技奖励在科技强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科技奖励体系历史悠久。英美等国的科技奖励活动已持续数百年。对主要发达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总结和归纳,对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完善具有显著的启示和参考价值。总体来看,这些国家的科技奖励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需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对科技奖励进行适时调整;其次,国家级科技奖励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奖励。以科普利奖章为例,它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科技奖项,自1731年设立以来,最初主要奖励的是“最近的重要发现或实验”;然而,到了1831年推动科技奖励差异化发展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的范围被拓宽至任何有价值的研究,不再对研究的时间或科学家的国籍有所限制。在18、19世纪,德国的科技奖励大多与特定的科学难题紧密相连,具有明确的奖励目标。然而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到了20世纪的后半叶,德国开始将科技奖励视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精神和增强国家科技竞争力的关键途径。相较于其他多数国家,德国的奖励项目数量较多,奖金金额也相对较高,除了物质奖励外,还常常包括精神层面的表彰,如颁发勋章、奖杯、证书等形式。
社会奖在知名度、数量和功能方面,对国家奖起到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以全球最为知名的“诺贝尔奖”为例,它就属于社会奖的范畴。仅在美国,全国性的自然科学学会就设立了超过三千项奖励,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美国国家科技奖励的数量。在考虑奖励对象时,社会奖励倾向于追求多样性,尤其强调对应用研究成果及其转化的表彰,同时更加重视获奖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对经济效应的促进作用。在多数国家,社会奖项与国家奖项之间形成了互补和积极互动的关系。以日本发明协会与朝日新闻社联合颁发的“全国发明表彰奖”为例,该奖项专门授予在发明创新、成果推广以及科技管理等领域表现卓越的个人。
第三点,大部分科技奖项都仅对“个人”进行颁发。在主要发达国家,科技奖项的授予对象主要是个人,比如美国,总统名义下设立的五个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都是针对“个人”的。再如德国的知名奖项“布莱尼茨奖”,也是仅对“个人”进行表彰,每年举办一次,获奖者数量通常不会超过十位。
第四,科技奖励的授予对象范围较为广泛。以被誉为美国“诺贝尔奖”的“美国国家科学奖”为例,获奖者的年龄分布从33岁到93岁不等,平均年龄达到68岁。再比如,日本的科技奖励不仅针对科学家,还涵盖了工人、科技管理人员、科技经营者和年轻科技人员。
充分发挥省级和社会科技奖励功能
与国外科技奖励的建立与成长相比,我国国家级科技奖励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省级以及社会科技奖励的功能发挥尚显不足,尤其在实现与国家级科技奖励在差异化与良性互动上的发展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鉴于此,我们提出,应当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奖励在差异化发展上的鼓励。
首先,有必要提升国家级科技奖励的定位,使其在构建科技强国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其次,应将关乎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重点研究领域,以及科学界普遍关注的科学问题所取得的成就与贡献,确立为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核心关注点。再者,国家级科技奖励应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其核心目的是激发科研人员的荣誉感与使命感。
二是需要将奖励重点从集体项目转向个人,尤其是要增强对年轻科研工作者的激励。需全面审视和评估我国的人才培养计划、科研资助项目等相关人才评价体系,确保科技发展计划和奖励机制各尽其责。提倡整个社会将奖励重心从项目转向个人,尤其是要强调对杰出人才的表彰。在国家现有的五大科技奖项体系内,应合理考虑年龄因素,以促进青年科研工作者在奖项评选中获得更高的比例。
第三点,需要改进科技奖励的机制,推动奖励向不同方向发展。对于那些投资回报率高、周期较短、成果转化迅速、更侧重于实际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将奖励重点放在省级及社会科技奖励上。同时,应倡导将实用性、经济效益、时效性等因素纳入科技奖励的评估标准。构建省级科技奖励与相关创新创业竞赛的连接纽带,全面考量科技成果转化奖项与创新创业竞赛之间的相互联系,推行“竞赛替代奖励”的机制。
第四点,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的保障机制。同时,应将科技奖励制度纳入科研诚信的监管体系之中,以确保省级及社会层面的奖励活动能够有序进行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并为其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石。提倡设立社会科技奖项,强化“三次分配”的效用,支持以个人或企业名义设立科技奖项,拓宽公益捐赠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并规定那些运营科技奖励的非营利组织在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将自动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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